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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内不可无条件解除合同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5-25 11:48)    点击:219

试用期内不可无条件解除合同

  就用人单位而言,一般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才能主动解除合同:其一,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规定: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这就是说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,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除此之外,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,即不需要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,也无须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其二,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。其三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。在后两种情况下,劳动关系即使还处于试用期间,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,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就劳动者一方来说,若是试用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的规定,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,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。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该要求来做甚至不辞而别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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